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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出借资质方的连带责任

合同效力系列之出借资质方的连带责任
 
Q:2.3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A:我国建筑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均有资质要求,法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为规范建筑市场,公平分配各方建设主体权责,司法解释规定,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资质的,出借资质一方应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9)新01民终1790号
裁判观点:龙明及少云公司之间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龙明与少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于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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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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