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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四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无变化。
 
要点提示
1.承包人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成为普通债权。
 
2.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限制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是部分放弃、对特定对象放弃、对部分建筑物放弃、附条件放弃;也可以是为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设定时间、条件、范围等限制。
 
3.承包人对特定抵押权人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特定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优于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仍优于其他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4.放弃或者限制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承包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约定,可以是承包人、发包人、抵押权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也可以是承包人单方向发包人和/或抵押权人作出承诺。
 
5.“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应审查承包人的整体清偿能力、现金流情况等综合认定。发包人丧失清偿能力,但承包人具有偿债能力的,不能认定承包人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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