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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二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没有变化。
 
要点提示
1.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本条规定的固定价不鉴定,系指固定总价,并非指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固定、工程量据实进行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仍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2.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一律不鉴定,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事项,当事人就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款无法达成一致的,仍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3.固定总价项目,中途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对已完工程的价款不能达成一致的,需要委托造价鉴定确定,一般采用“比例折算”,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的,最高院有判例、地方高院也有指导意见,支持承包人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但应当注意,该种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据实结算,并不能充分保护其权益,对承包人利益保护更全面的方案,应是已完工程“比例折算”,未做工程向发包人主张可得利益。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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